一、出台背景、依据
2024年1月1日起,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部署全面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对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进一步作了明确要求。根据《信访工作条例》以及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在2018年印发的《黑龙江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制定了《黑龙江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原则,并对有关基本概念作出了解释;对复查复核工作机构及其职责作了说明。
第二章复查复核的提出,明确了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告知义务,申请的主体和对象;明确了申请复查复核的条件、期限、形式及视为信访事项行政三级办理终结情形;明确了申请提出的渠道和需提供的资料内容;明确了委托代理及代理权限等。
第三章复查复核的受理,明确了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履行复查复核职责的机关、单位的层级,对受理复查复核信访事项时限、不属于复查复核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不再受理情形及送达方式等作了相应规定。
第四章复查复核的办理,明确了办理期限、办理要求、变更、中止办理情形、送达方式、录入系统及立卷归档等办理全流程。
第五章复查复核的监督追责,明确了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职责,依法依规作出复查复核意见;对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及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逐一详列。
第六章附则,明确了解释单位、施行日期和《办法》有效期。
三、重要意义
《办法》的施行进一步规范了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进一步推动了信访问题有效化解。《办法》通过制度性纠错和监督机制,确保信访问题依法公正解决,是做实行政三级办理、推动信访问题实质解决的有效手段,对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打通信访工作法治化“路线图”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