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 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建设奖补办法》的通知

市(地)级
736916951/2025-001033
2025年05月31日

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松北区、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交通运输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哈尔滨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建设,促进绿色低碳循环经济发展。经哈尔滨市政府同意,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哈尔滨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建设奖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

哈尔滨市财政局

2025年5月26日

哈尔滨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建设奖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绿色低碳循环经济发展,落实 《关于推动物流降本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1〕20号)、省交通运输厅 省公安厅 省商务厅《关于组织开展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申报工作的通知》(黑交发〔2021〕373号)文件精神。按照省交通运输厅 省财政厅新印发《黑龙江省物流降本提质增效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奖励资金管理办法》(黑交发〔2024〕329号,黑交发〔2023〕167号废止)以及《哈尔滨市绿色货运配送工程实施方案》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做好创建期内既有奖补政策的兑现工作,结合我市实际,重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哈尔滨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建设奖补工作应当遵循企业自愿、创新引领、科学组织、公平公正、市区联动、动态管理的原则。奖补资金为省财政厅下达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哈尔滨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建设奖补工作由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市交通运输局)。

第二章  奖补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 哈尔滨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建设奖补对象为在哈尔滨市城区内(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松北区、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确认从事城市配送相关业务的合法经营主体,并通过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交通运输局)认定。

第五条 哈尔滨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建设周期为两年(2022年6月13日至2024年6月12日)。奖补分为四个方向,分别是:新能源城市物流配送货车购置奖补、示范企业和先进组织模式奖补、城市配送公共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奖补、城市配送基础设施(城市货运枢纽节点、配送分拨基地、城市物流配送中心)奖补。

第六条 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新能源城市物流配送货车购置奖补

对象为经营范围应包含“道路货物运输”,且不存在经营异常情况,以从事城市配送业务为主,为客户提供城市配送服务或新能源城市物流配送货车租赁服务的城市配送经营主体;申请奖补的新能源配送货车应为2022年6月13日至2024年6月12日期间在哈尔滨市首次新车登记且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29912-2013),并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应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并接入城市配送公共管理信息平台;车辆按照轻型封闭货车(微面型,核定载质量1.2吨以下)、轻型封闭货车(中面型,核定载质量1.2吨至2吨)、轻型厢式货车(轻卡型)、冷藏保温车等四种新能源城市物流配送车车型划分;申请奖补的新能源配送货车车籍两年内不得转出本市。

(二)示范企业和先进组织模式奖补

1.首次认定的示范企业奖补。在哈尔滨市城区(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松北区、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内,经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确认从事城市配送相关业务的合法经营主体;示范工程创建工作结束时达到《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GB/T19680-2013)3A及以上标准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

(1)运输型物流配送企业(达到运输型3A物流企业标准)。企业自有及租用新能源车辆20辆以上,应为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合法经营车辆,并可接入哈尔滨市城市配送公共管理信息平台,驾驶人员证件齐全,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考核监督;按照有关规定报送相关运行数据;企业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创建期内无较重及以上失信记录,创建期内无负同等责任(不含)以上的重、特大交通事故。

(2)仓配一体型物流配送企业(达到综合型3A物流企业标准):企业自有及租用新能源车辆10辆以上,应为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合法经营车辆;按照国家和省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的相关标准对能耗、共同配送(集中、夜间)货运量等数据进行测算并按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交通运输局);企业信息化系统按照相关要求可接入哈尔滨市城市配送公共管理信息平台,上传相关车辆运行、库房使用情况等相关数据;主动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考核,企业无不诚信经营记录;仓库、理货场地拥有合法的建设及经营手续;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城市货运枢纽企业(达到仓储型3A物流企业标准)。建设及经营手续齐全、具有干线运输、甩挂运输及城市配送分拨、新能源车充换电功能的货运场站、物流园区、配送中心;企业信息平台按照有关要求可接入哈尔滨市城市配送公共管理信息平台,上传车辆、仓库相关数据;主动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考核,企业无不诚信经营记录;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先进组织模式奖补。企业主要以仓配一体化业务为主,自有或长期租赁仓库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有自动化分拣装载设备;自有或长期租赁新能源城市物流配送车辆5辆以上;拥有信息管理系统,具备对货物进行状态查询、监控等信息服务管理能力;通过共同(集中、夜间)配送模式配送至中心城区商贸流通企业门店的货运量占中心城区全部商品配送总货运量的50%以上;定期报送先进组织模式相关数据至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交通运输局)

(三)城市配送公共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奖补

运营地在哈尔滨市,以提供城市配送信息服务业务为主,建设城市绿色货运配送运行监测服务平台,整合政务信息,并与城市配送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数据交换,为货主和配送企业提供信息查询、车辆监管、交通诱导、数据分析等基本服务;满足政府对货运配送企业日常监管、绩效考核和企业对政务信息服务的需求;能够与省、部级平台对接,具备在线填报和运营数据动态接入功能。

(四)城市配送基础设施(城市货运枢纽节点、配送分拨基地、城市物流配送中心)奖补

企业自建的城市配送基础设施应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在创建期内投入运营并配备新能源物流配送车辆充电设施;投入运营的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作为城市货运配送一级节点,应具备仓储、分拨、配载、配送、信息服务、中转换装等功能,突出干线甩挂运输、多式联运与末端城市共同配送有机衔接,实现干线运输与支线集散分拨一体化操作(货运枢纽仓库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日均货物吞吐能力1000吨以上);投入运营的配送分拨基地、城市物流配送中心作为连接一级节点与末端共同配送站的城市配送二级节点,应具备统一存储、集中分拣、共同配送的集约组织等功能。

第三章  奖补标准

第七条 对符合奖补条件的经营主体按照如下标准奖补:

(一)新能源城市物流配送货车购置奖补。

1.创建期间内购置并投入运营的轻型封闭货车(微面型,核定载质量1.2吨以下)、轻型封闭货车(中面型,核定载质量1.2吨至2吨)、轻型厢式货车(轻卡型)、冷藏保温车等四种新能源城市物流配送车车型每车奖补金额分别为1万元、1.5万元、2万元、2.5万元。

2.新能源城市物流配送货车购置奖补原则上不超过奖补资金总额的40%,按创建期内购置时间顺序发放。

(二)示范企业奖补和先进组织模式奖补。

1.对示范企业每家奖补30万元,示范企业奖补原则上不超过奖补资金总额的15%,按照创建期内申报顺序先后发放。

2.先进组织模式配送企业每家奖补20万元。先进组织模式奖补原则上不超过奖补资金总额的10%,按创建期内通过共同(集中、夜间)配送模式配送至中心城区商贸流通企业门店的货运量占中心城区全部商品配送总货运量的百分比多少顺序发放。

(三)城市配送公共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奖补。对创建期新增设备、软件投资额累计达300万元以上的哈尔滨市城市配送公共管理信息平台项目评价最优的一家企业,按实际到位软件和设备增值税发票金额的30%,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奖补资金总额15%的奖补。

(四)城市配送基础设施(城市货运枢纽节点、配送分拨基地、城市物流配送中心)奖补。

1.对创建期间投资建设的城市货运枢纽节点、配送分拨基地、城市物流配送中心项目按照投资总额的10%进行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城市配送基础设施奖补总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奖补资金总额的20%,按创建期内投入使用时间顺序发放。

(五)各类奖补资金若出现剩余情况,可按照创建期内投入使用的时间顺序调整用于本办法其他奖补方向。

(六)同一奖补方向资金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发放;对已从其他渠道获得省级同类奖补资金的申请人,不享受本办法同类奖补政策。

第四章  奖补程序

第八条 哈尔滨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建设奖补评审时间由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交通运输局)确定。

第九条 申请人应向所在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哈尔滨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奖补资金申请表》及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哈尔滨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奖补资金申请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汇总后,上报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交通运输局)。

第十一条 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对申报事项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考虑评审意见、示范类型、承担政府指令性运输计划及应急物资中转站任务等因素,拟定奖补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报市政府批准。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交通运输局)自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有虚假申报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两年内不受理各类奖补申请;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奖励资金的违法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哈尔滨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奖补审核部门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第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审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申请人串通作弊等行为的,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结束后,在审计及其他检查中,如出现需追回奖补资金的情形,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

图表解读:

    文字解读:

      其他解读:

        市(地)级
        736916951/2025-001033
        2025年05月31日

        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 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建设奖补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25-05-31 09:14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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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松北区、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交通运输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哈尔滨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建设,促进绿色低碳循环经济发展。经哈尔滨市政府同意,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哈尔滨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建设奖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

        哈尔滨市财政局

        2025年5月26日

        哈尔滨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建设奖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绿色低碳循环经济发展,落实 《关于推动物流降本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1〕20号)、省交通运输厅 省公安厅 省商务厅《关于组织开展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申报工作的通知》(黑交发〔2021〕373号)文件精神。按照省交通运输厅 省财政厅新印发《黑龙江省物流降本提质增效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奖励资金管理办法》(黑交发〔2024〕329号,黑交发〔2023〕167号废止)以及《哈尔滨市绿色货运配送工程实施方案》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做好创建期内既有奖补政策的兑现工作,结合我市实际,重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哈尔滨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建设奖补工作应当遵循企业自愿、创新引领、科学组织、公平公正、市区联动、动态管理的原则。奖补资金为省财政厅下达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哈尔滨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建设奖补工作由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市交通运输局)。

        第二章  奖补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 哈尔滨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建设奖补对象为在哈尔滨市城区内(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松北区、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确认从事城市配送相关业务的合法经营主体,并通过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交通运输局)认定。

        第五条 哈尔滨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建设周期为两年(2022年6月13日至2024年6月12日)。奖补分为四个方向,分别是:新能源城市物流配送货车购置奖补、示范企业和先进组织模式奖补、城市配送公共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奖补、城市配送基础设施(城市货运枢纽节点、配送分拨基地、城市物流配送中心)奖补。

        第六条 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新能源城市物流配送货车购置奖补

        对象为经营范围应包含“道路货物运输”,且不存在经营异常情况,以从事城市配送业务为主,为客户提供城市配送服务或新能源城市物流配送货车租赁服务的城市配送经营主体;申请奖补的新能源配送货车应为2022年6月13日至2024年6月12日期间在哈尔滨市首次新车登记且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29912-2013),并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应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并接入城市配送公共管理信息平台;车辆按照轻型封闭货车(微面型,核定载质量1.2吨以下)、轻型封闭货车(中面型,核定载质量1.2吨至2吨)、轻型厢式货车(轻卡型)、冷藏保温车等四种新能源城市物流配送车车型划分;申请奖补的新能源配送货车车籍两年内不得转出本市。

        (二)示范企业和先进组织模式奖补

        1.首次认定的示范企业奖补。在哈尔滨市城区(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松北区、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内,经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确认从事城市配送相关业务的合法经营主体;示范工程创建工作结束时达到《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GB/T19680-2013)3A及以上标准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

        (1)运输型物流配送企业(达到运输型3A物流企业标准)。企业自有及租用新能源车辆20辆以上,应为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合法经营车辆,并可接入哈尔滨市城市配送公共管理信息平台,驾驶人员证件齐全,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考核监督;按照有关规定报送相关运行数据;企业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创建期内无较重及以上失信记录,创建期内无负同等责任(不含)以上的重、特大交通事故。

        (2)仓配一体型物流配送企业(达到综合型3A物流企业标准):企业自有及租用新能源车辆10辆以上,应为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合法经营车辆;按照国家和省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的相关标准对能耗、共同配送(集中、夜间)货运量等数据进行测算并按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交通运输局);企业信息化系统按照相关要求可接入哈尔滨市城市配送公共管理信息平台,上传相关车辆运行、库房使用情况等相关数据;主动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考核,企业无不诚信经营记录;仓库、理货场地拥有合法的建设及经营手续;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城市货运枢纽企业(达到仓储型3A物流企业标准)。建设及经营手续齐全、具有干线运输、甩挂运输及城市配送分拨、新能源车充换电功能的货运场站、物流园区、配送中心;企业信息平台按照有关要求可接入哈尔滨市城市配送公共管理信息平台,上传车辆、仓库相关数据;主动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考核,企业无不诚信经营记录;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先进组织模式奖补。企业主要以仓配一体化业务为主,自有或长期租赁仓库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有自动化分拣装载设备;自有或长期租赁新能源城市物流配送车辆5辆以上;拥有信息管理系统,具备对货物进行状态查询、监控等信息服务管理能力;通过共同(集中、夜间)配送模式配送至中心城区商贸流通企业门店的货运量占中心城区全部商品配送总货运量的50%以上;定期报送先进组织模式相关数据至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交通运输局)

        (三)城市配送公共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奖补

        运营地在哈尔滨市,以提供城市配送信息服务业务为主,建设城市绿色货运配送运行监测服务平台,整合政务信息,并与城市配送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数据交换,为货主和配送企业提供信息查询、车辆监管、交通诱导、数据分析等基本服务;满足政府对货运配送企业日常监管、绩效考核和企业对政务信息服务的需求;能够与省、部级平台对接,具备在线填报和运营数据动态接入功能。

        (四)城市配送基础设施(城市货运枢纽节点、配送分拨基地、城市物流配送中心)奖补

        企业自建的城市配送基础设施应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在创建期内投入运营并配备新能源物流配送车辆充电设施;投入运营的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作为城市货运配送一级节点,应具备仓储、分拨、配载、配送、信息服务、中转换装等功能,突出干线甩挂运输、多式联运与末端城市共同配送有机衔接,实现干线运输与支线集散分拨一体化操作(货运枢纽仓库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日均货物吞吐能力1000吨以上);投入运营的配送分拨基地、城市物流配送中心作为连接一级节点与末端共同配送站的城市配送二级节点,应具备统一存储、集中分拣、共同配送的集约组织等功能。

        第三章  奖补标准

        第七条 对符合奖补条件的经营主体按照如下标准奖补:

        (一)新能源城市物流配送货车购置奖补。

        1.创建期间内购置并投入运营的轻型封闭货车(微面型,核定载质量1.2吨以下)、轻型封闭货车(中面型,核定载质量1.2吨至2吨)、轻型厢式货车(轻卡型)、冷藏保温车等四种新能源城市物流配送车车型每车奖补金额分别为1万元、1.5万元、2万元、2.5万元。

        2.新能源城市物流配送货车购置奖补原则上不超过奖补资金总额的40%,按创建期内购置时间顺序发放。

        (二)示范企业奖补和先进组织模式奖补。

        1.对示范企业每家奖补30万元,示范企业奖补原则上不超过奖补资金总额的15%,按照创建期内申报顺序先后发放。

        2.先进组织模式配送企业每家奖补20万元。先进组织模式奖补原则上不超过奖补资金总额的10%,按创建期内通过共同(集中、夜间)配送模式配送至中心城区商贸流通企业门店的货运量占中心城区全部商品配送总货运量的百分比多少顺序发放。

        (三)城市配送公共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奖补。对创建期新增设备、软件投资额累计达300万元以上的哈尔滨市城市配送公共管理信息平台项目评价最优的一家企业,按实际到位软件和设备增值税发票金额的30%,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奖补资金总额15%的奖补。

        (四)城市配送基础设施(城市货运枢纽节点、配送分拨基地、城市物流配送中心)奖补。

        1.对创建期间投资建设的城市货运枢纽节点、配送分拨基地、城市物流配送中心项目按照投资总额的10%进行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城市配送基础设施奖补总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奖补资金总额的20%,按创建期内投入使用时间顺序发放。

        (五)各类奖补资金若出现剩余情况,可按照创建期内投入使用的时间顺序调整用于本办法其他奖补方向。

        (六)同一奖补方向资金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发放;对已从其他渠道获得省级同类奖补资金的申请人,不享受本办法同类奖补政策。

        第四章  奖补程序

        第八条 哈尔滨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建设奖补评审时间由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交通运输局)确定。

        第九条 申请人应向所在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哈尔滨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奖补资金申请表》及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哈尔滨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奖补资金申请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汇总后,上报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交通运输局)。

        第十一条 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对申报事项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考虑评审意见、示范类型、承担政府指令性运输计划及应急物资中转站任务等因素,拟定奖补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报市政府批准。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交通运输局)自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有虚假申报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两年内不受理各类奖补申请;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奖励资金的违法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哈尔滨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奖补审核部门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第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审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申请人串通作弊等行为的,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结束后,在审计及其他检查中,如出现需追回奖补资金的情形,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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