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各地市分行,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部署,充分发挥金融要素在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中的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绿色低碳发展的支持。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水权贷”绿色金融服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服务范围
“水权贷”是依托省内金融机构绿色金融服务平台支持已合法取得取水权企业融资的创新服务模式。重点支持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节约、管理、绿色减碳、生产尾水处理回用、技术改造和非常规水源处理利用等项目建设。优先支持取用水信用评价等级良好及以上的取用水户,以及获得节水型称号的企业。
二、申请资格
申请“水权贷”除应当符合一般贷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水权权属清晰,未抵质押或交易给其他主体;
(二)不存在因司法查封、冻结、强制执行等导致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三)不存在欠缴水资源税(费)情况;
(四)所属行业或产业、贷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借款人信誉良好,无重大不良信誉记录。
三、服务保障
(一)保障信贷资源。鼓励金融机构将“水权贷”纳入绿色信贷优先支持范围,优先满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领域的信贷需求,加大贷款投放力度。
(二)优化授信方案。对符合条件的已授信的企业,在同等抵质押担保要求基础上合理增加授信额度;未授信的企业,可采取主动授信方式为企业核定授信额度,满足企业临时资金需求。
(三)创新担保方式。探索“取水权+收益权”“取水权+资产”“取水权+信用”等组合担保模式。鼓励各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并探索“水权贷”项目还款来源,创新产品模式。
(四)延长贷款期限。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结合项目开发建设期限、技术研发周期和第三方专业机构服务期限等因素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增加中长期贷款投放。
(五)合理确定利率。综合考虑资金、风险等经营成本,合理确定贷款利率。
(六)优化办理流程。对符合条件的“水权贷”项目,金融机构应建立绿色审批通道,优化审批和贷款发放流程,为企业提供“一对一”对接服务,提升信贷服务效率。
四、办理流程
(一)融资申请
黑龙江省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获得取水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的取水企业,申请项目属于“水权贷”服务范围,可以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申请按照金融机构具体流程执行。
(二)融资初审
金融机构及时将项目推送给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对申请企业的取水许可证有效性和取用水行为等进行确认,并及时将确认意见反馈给相关金融机构。
(三)融资审贷
相关金融机构按照“独立审贷、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的原则,综合考量企业及法定代表人资信情况,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担保方式。申请项目审批通过后,金融机构将最终审批结果告知取水许可证审批单位,并将放贷信息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市分行。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工作联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增强主动服务意识,加强政策宣传引导,主动向有融资需求的企业提供“水权贷”信息,协助做好贷款的申报,及时审核相关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地)分行应积极开展“水权贷”绿色金融服务,组织金融机构推出更多“水权贷”优惠产品。
(二)加强银企互动。各地要定期更新“水权贷”项目信息,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构建“水权贷”企业白名单,人民银行鼓励金融机构制定本系统“水权贷”支持项目及企业类型目录,明确具体优惠政策。
(三)加强信息共享。省水利厅与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省水利厅将年度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结果与金融机构共享,鼓励金融机构结合年度评价结果及“水权贷”项目类型制定具体优惠政策。金融机构应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将上季度“水权贷”办理情况报送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四)加强风险防控。金融机构要加强资金流向、风险情况监测,确保贷款资金合规使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企事业单位水权变更、取用水信用评估、涉水荣誉称号及取用水异常信息等反馈金融机构,协同防范信贷风险。
(五)加强总结宣传。各地要加强“水权贷”工作成效总结提炼典型案例,提炼可持续、可复制、可推广的金融服务模式,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强宣传推广,助力全省经济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黑龙江省水利厅 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2026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