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文化(体)广电和旅游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及《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调整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有关审批事项明确如下。
一、规范外国投资者申请从事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活动。允许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外国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设立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设立条件和程序与内资一致,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新设立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及文化和旅游部相关通知要求,切实落实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周边设置有关场所的法定要求。新设立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任一出入口距学校任一出入口交通行走距离不得低于200米;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任一出入口距幼儿园任一出入口的交通行走距离不得低于100米。任一出入口是指场所、学校、幼儿园用于经营、兼营、管理和实际控制区域的日常出入口;不供人员日常通行,仅在特殊情况下使用的应急通道、消防通道除外。实地测量时,应以出入口通道外边沿为基线。设立在大型商场、超市、洗浴中心等文商综合体内的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从上述综合建筑体内场所的出入口测量。交通行走距离测量路线应符合当时道路规划并遵照交通规则执行。
三、在其他经营场所设置游戏游艺设备或自助式上网服务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在经营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局备案。在超市、商场、宾馆、影院、机场、候车室等无独立围护结构的场地内设置少量电子游戏游艺设备(机)或上网服务设备供消费者自娱自乐、自助上网的分布式经营场所,如儿童游艺娱乐设备(不含大型游乐设施设备)、专营“抓娃娃机”等礼品类游艺娱乐场所和“迷你网咖”,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经营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局备案。游戏游艺设备应当在游戏游艺设备显著位置张贴“游戏游艺设备电子标识”,标明经营者的真实名称、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备案时应当一并提交游戏游艺设备的基本信息、数量、设置地址以及具体联系人员、联系方式等信息。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备案。同时经营设置电子游戏设备和游艺设备的,应当进行分区经营,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电子游戏设备(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迷你网咖”经营单位应当使用“互联网上网服务”项目登记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从事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安全、消防、城市管理相关规定,并应当在显著位置标识备案编号、“未成年人禁止使用”字样及举报电话等信息,落实实名认证及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上网服务等要求。
四、深化落实文化领域行政审批备案制度改革。依据《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规范发展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间,在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我国港、澳地区投资者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筹建阶段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不超过13个工作日,最终审核阶段审批时限由15个工作日压减至不超过10个工作日。在巩固全省范围实行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长效机制试点成效的基础上,各市(地)可探索取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事项的筹建环节并报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取消筹建环节的地区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前,申请人可自愿向营业场所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申请行政指导,该行政指导仅提供建议、提醒等服务,不计入审批时限。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调整要求,涉及住建、消防、环境保护、公安等前置审批要件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做好行政审批材料的调整衔接工作,及时更新线上线下办事服务指南。
五、建立信息共享、综合共治机制。各属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在审批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时,要与同级教育部门建立审批信息共享会商机制,及时推送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信息,沟通教育行政部门在规划、审批、登记学校、幼儿园时,与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信息进行比对,参考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周边设立距离,共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指导经营主体严格落实噪音污染防治和公安、消防安全相关要求,会同公安、消防、住建、环保、教育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及时查处,涉及相关部门的,要做好线索移交,形成事前行政指导,事中事后加强综合监管的闭环管理模式。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通知实施设置政策过渡期,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为政策过渡期。本通知实施前或实施过渡期内已开设在幼儿园周边的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属地文旅部门应当实施分类登记管理,并进行政策告知宣贯。通知实施过渡期后,或审批机关在办理经营许可证延续或变更时,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中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有关场所规定含义理解和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等相关政策规定,切实落实不得在幼儿园周边设置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法定要求。本通知实施之前发布的文件内容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5年8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