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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解读】《 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25-11-28 17:13 来源: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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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近日, 印发《 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黑政规〔2025〕1号),决定于2025年12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什么是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其中,“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二、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我省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三、调整后的标准是什么?

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三档,分别为2270元、2010元、1910元;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三档,分别为21元、18.8元、18.2元。

四、最低工资标准有哪些形式?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五、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哪些项目?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六、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劳动者可通过哪些渠道维护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根据《最低工资规定》(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若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属于违法违规行为。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依法维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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