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2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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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和《黑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2021年省政府令第4号)等规定,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对《 2022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进行调整,补充重大行政决策事项1项,现予公布。
2022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