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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资安全是粮食生产的根基,也是乡村振兴的保障。为严把春耕生产“第一关”,确保粮食安全“开门稳”,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积极作为,以“一抽十查一规范”举措,着力规范农资市场秩序,维护农民合法权益。“龙江市场监管”推出“蓝盾在行动|护农保春耕”专栏,陆续展示相关工作举措和取得成效。
肥料出厂检验合格证、包装及标识是生产者对产品质量的明示承诺,肥料包装及标识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购买、使用,产品包装标识内容详细清楚,能够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基本概况和使用禁忌,有助于正确使用产品,发挥产品的功效,肥料生产销售单位要遵守《产品质量法》、GB18382-202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T21633-2020《掺混肥料(BB肥)》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要求,保证消费者购买合法合规产品。
一、产品须出厂检验合格。化肥生产单位要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产品出厂必须经检验合格,化肥销售单位对销售产品要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销售产品应做到检验报告齐全,保证产品质量信息可查询、可追溯。
二、规范标注通用名称。产品通用名称不能随意起名,只能按照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HG/T、NY/T)、地方标准(DB)或肥料术语、分类国家标准中的规范名称以及有效登记或备案的产品名称(适用时)进行标注。商品名称只能标在通用名称下方,而且要比通用名称字体小。
三、准确标注养分含量。复合肥料氮含量以N计,磷含量以P₂O₅计,钾含量以K₂O计,应标注总养分含量、配合式(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真实含量,严禁以“总有效成分”“总含量”“总指标”等与总养分相混淆和蓄意误导,严禁将总氮(N)、有效五氧化二磷(P₂O₅)、氧化钾(K₂O)以外成分计入总养分。
四、确保标识信息完整。肥料包装按规定标明生产厂名、生产地址,需要限制的物质或元素必须严格按规定标注(如氯含量、缩二脲含量等)。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复合肥、复混肥、掺混肥产品包装上必须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肥料登记证编号、生产日期或批号等信息。
五、严禁使用极限夸大字眼。生产销售产品应真实反映肥料功效,严禁在包装上使用夸大或不实的描述词。不应在肥料名称中出现“高效、特效、全元、多元、高产、双效、多效、增长、促长、高肥力、霸、王、神、灵、宝、圣、活性、活力、强力、激活、抗逆、抗害、高能、多能、全营养、保绿、保花、保果”等词汇,防止误导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