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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动系统涉企行政检查“六公示”公示内容

日期:2025-11-11 18:11 来源: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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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实施主体 事项名称 检查依据 检查频次 检查标准 检查文书
1 省级、设区的市(行署)、县(市、区)国防动员部门 对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的维护管理的行政监督检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条例》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的消防、安全和维护管理平时由使用单位或个人负责。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必须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         
非必要不到企业检查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
省国动办关于转发《行政检查文书基本格式文本(试行)的通知》(黑国动办通〔2025〕7号)
2 省级、设区的市(行署)、县(市、区)国防动员部门 对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防要求的行政监督检查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条例》第十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实行与人民防空相结合的原则。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范围内,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符合人民防空的规定。 非必要不到企业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3 省级 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进行现场检验。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 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办理申请期间应当组织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现场检验。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检验检测机构对试制产品进行检测。 非必要不到企业检查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
4 省级、设区的市(行署)、县(市、区)国防动员部门 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维护管理等工作的行政监督检查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维护管理等开展检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开展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监督检查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 非必要不到企业检查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
5 重点市国防动员部门 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含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一)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1、工程项目审批手续齐全;2、按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3、按规定委托监理单位;4、无干扰监理正常工作、肢解发包的行为;无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违反人防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行为;5、及时收集整理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6、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 非必要不到企业检查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6 省级、设区的市(行署)、县(市、区)国防动员部门 对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的行政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章 第三十五条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试鸣防空警报;并在试鸣的五日以前发布公告。 1次/年 《黑龙江省警报设备设施维护手册》
7 重点市国防动员部门 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含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二)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1、所承担的任务与其资质相符,无超越、转包或违法分包承揽工程行为;2、工程项目勘察、设计业务的承接有完整的手续和合同;3、主要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出具的勘察报告和施工图的质量、深度符合规定要求,签字、出图手续齐全;4、无非法指定材料、设备的生产厂家、供应商行为。 非必要不到企业检查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省国动办关于转发《行政检查文书基本格式文本(试行)的通知》(黑国动办通〔2025〕7号)
8 重点市国防动员部门 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含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三)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1、所承担的任务与其资质相符,监理的工程项目有监理委托手续及合同,监理人员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2、工程项目的监理机构专业人员配套,责任制落实;3、制定监理细则,并按照监理细则进行监理;4、现场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进行监理;5、无非法指定材料和设备的生产厂家、供应商行为;6、对现场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现象和发生质量事故,做到及时督促、配合有关单位调查处理,并向建设单位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7、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对分项工程及时进行验收签认;8、监理细则、监理日记、监理月报等档案资料齐全、真实。 非必要不到企业检查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9 重点市国防动员部门 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含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四)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1、所承担的任务与其资质相符,有施工承包手续及合同;2、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配套,并有相应的资格及上岗证书;3、有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能贯彻执行;4、严格按照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5、按规定选用和安装人防工程专用设备;6、及时整理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做到真实、完整;7、按有关规定进行各种检测,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事故及时如实上报和认真处理;8、无违法分包、转包工程项目的行为。 非必要不到企业检查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备注: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媒体曝光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年度检查频次上限限制。

责任编辑:姜雪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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